全面評估高超聲速試驗能力,多舉措提升高超聲速技術試驗水平
為提升美軍高超聲速試驗能力,美國會要求國防部長對以下要素開展詳細評估:①國防部之外其他聯邦政府部門、機構可支持高超聲速技術發展的試驗設施,以及國防工業承包商可用設施;②每項試驗設施模擬單一/耦合高超聲速條件的能力,以準確模擬真實飛行環境的氣動熱化學條件;③使用聯邦政府其他部門/機構試驗設施所需的協調、調度等流程及要求;④用于高超聲速技術的試驗設施的試驗頻率、調度提前期、試驗成本及能力;⑤國防工業承包商擁有的商業地面/飛行試驗平臺能力,以加強國防部對高超聲速飛行及對各項高超聲速技術(如傳感器、通信、熱防護材料、光學窗口、導航和環境傳感器等)的試驗能力。
具體實施策略上,美國會要求國防部長在法案頒布180天之內,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如何協調美國其他部門/機構、國防工業承包商的可用試驗設施,支撐高超聲速技術發展。報告內容應包括:①如何與包括NASA在內的聯邦政府其他部門/機構協調,以規劃其可用的試驗設施、靶場;②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說明哪些情況下可使用國防工業承包商擁有試驗能力填補現有試驗要求空白,提高國防部關鍵高超聲速技術的飛行頻次。
此外,美國會還要求美國防部長對以下內容進行確定:①提升國防部地面/飛行試驗設施試驗能力所需的資源;②使用聯邦政府其他部門/機構試驗設施進行高超聲速試驗所需的資源;③確定國防部長可進行投資,將承包商擁有的商業地面/飛行試驗設施納入國防部高超聲速試驗基礎設施;④確定國防部高超聲速巡航和高超聲速助推滑翔導彈技術飛行試驗所需的環境條件、試驗設施尺寸和持續時間。
美國會特別強調,國防部長應與聯合高超聲速轉化辦公室、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局長、軍兵種研究實驗室和國防試驗資源管理部門協調開展上述內容。